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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漳州一男子销售假冒茅台酒!还有这些案例……

作者:云开平台app官方最新版本官网登录 时间:2024-02-14 00:06:54

  经法院判决,林某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0420元,林某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某义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林某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贵州茅台酒在国内外享有知名声誉,具有数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严格司法,有力打击销售假酒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酒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侵害。同时,通过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22年2月25日,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长泰龙英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销售的部分足金项链商品吊坠使用“冰墩墩”形象并标注有BEIJING字样和奥运五环标志,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当年2月初从深圳田贝珠宝市场购进上述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项链2条用于销售,货值金额6048元。上述经营行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授权许可。根据调查结果,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足金项链2条、罚款6048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属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条例规定,负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此案件中涉及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BEIJING”、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等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案件的查处正值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查处,不仅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利益,也彰显了执法部门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请求人漳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系某葡萄柚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10月25日。请求人于2022年8月向平和县市场监管局诉被请求人漳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其上述葡萄柚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受案后,该局运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固定线上相关证据,并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函协助印证被请求人相关产品最早交易时间。通过在线电子取证、网络运营商印证,核实被请求人相关产品最早交易时间为2021年10月6日,早于请求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21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局认为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平和县是农业大县,蜜柚是平和县农业的主导产业,相关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平和县在全市率先运用漳州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数据取证双试点成果漳州市“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开展电商专利维权工作,有效固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力震慑仿冒抄袭的不良商家,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对开展线上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021年5月21日,浙江A公司向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南靖E公司在用的14台高低压开关柜假冒其公司产品。经调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涉案14台高低压开关柜购买合同金额超30万元,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经司法机关侦查认定,沪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生产14台开关柜并销售给南靖E公司使用。当事人在涉案开关柜出厂铭牌上标注有“浙江A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开关柜的关键器件“断路器”上加贴浙江A公司注册商标“KT”,构成商标侵权,但断路器为涉案商品的零部件,销售价格无法单独认定。据此,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对孟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将案件移送南靖县市场局处理。

  2022年12月1日南靖县市场局再次立案调查,认定沪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14台开关柜属于冒用“浙江A公司”厂名的产品,货值金额25.8万元;开关柜内17个关键器件断路器属于侵犯“K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3.5万元。根据调查结果,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假冒他人厂名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侵犯KT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处罚合并执行罚款16万元。

  本案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典型案件。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对举报线索快速核查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并审查认定违法事实,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在检察机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后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违法责任,全过程中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各自发挥业务优势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使得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同时,本案在违法经营额认定方面也具有指导意义。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部件(假冒注册商标断路器)与整体商品(开关柜)的关系,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做出行政处罚。

  请求人许某系某石榴填鸭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授权日为2020年12月。请求人于2022年9月向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诉被请求人余某使用、销售用于包装填鸭的包装盒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受案后,经口头审理、双方质证等程序,该局认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涉案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均为包装盒,形状相同,背景颜色相同、字体图案布局高度相似,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外观相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2022年11月,该局认定被请求人该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本案为当地乡镇第一起因模仿他人外包装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是由专利权人主动向监管部门提起侵权处理请求,经调查审理,其诉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案件,为农村地区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经验借鉴。“石榴填鸭”是石榴镇的特色产业之一,通过本案的办理,向农村地区经营者普及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建立和完善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使用管理、维权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将示范带动更多特色农产品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为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添增活力与动力。

  2021年,林某义在明知可能是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唐某(另案处理)购进多种茅台酒,并在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108-8号匠天下白酒门店进行销售。2021年5月25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在上述门店当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共计420瓶。经鉴定,被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810420元。2021年7月20日,林某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04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林某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某义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林某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假冒商品予以没收。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严格司法,有力打击销售假酒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酒对消费的人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侵害。同时,通过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受雇于郑某镇、杨某平(二人均已判决)、林某文、郑某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分别在漳浦县绥安镇合清安汽车修理厂隔壁铁皮房内、芗城区浦南镇布坑村附近养猪场内,将其他地方购进的“鲁晶牌”精制盐分装成小包装假冒“闽盐”,销售至漳州市芗城区、龙海市(现为龙海区)、长泰县(现为长泰区)多地调味品店和食品商行,数额分别为人民币540635元、376942元,从中非法牟利。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颜某虎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虎、林某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建主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承认指控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颜某虎犯假冒注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颜某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林某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击食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盐的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劣质食品对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侵害,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食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使用假冒伪劣水光针、肉毒素等医学美容产品非法进行美容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不仅侵犯医疗美容领域知识产权,也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遂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立案后,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整治辖区内医疗美容领域服务问题,并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等10部门共同拟定整治方案,推动开展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在漳州市芗城区发现两处大批量制售玻尿酸、肉毒素等假冒医学美容产品窝点,已涉及刑事犯罪。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截止目前,已刑事立案2件,缴获假冒医学美容产品546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86万余元),涉及“菲洛嘉”、“英诺”、“丝丽”等品牌,批准逮捕9人。

  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使用假冒伪劣医学美容产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公共利益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一方面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办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另一方面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利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文向被告人张某平租用其位于云霄县云陵镇下坂村住宅的二层房屋作为假冒伪劣卷烟仓储窝点,并陆续雇佣被告人张某利等10人包制假烟。2021年12月17日,位于被告人张某平住宅二层房屋的仓储窝点被查获,当场缴获“ESSE(MENTHOL)”“钻石(细支荷花)”“黄鹤楼(1916专供出口)”等48个品牌的成品烟共计549件31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人民币8342454元。

  2021年12月17日,云霄县检察院接悉云霄县公安局查获假冒卷烟仓储窝点的信息,即由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组到现场提前介入。通过听取案情、阅卷会商,办案组向侦查机关提出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复验及补充调取案发现场附近居民住宅监控录像、城市监控录像资料的意见,侦查机关据此锁定并抓捕王某春、朱某锐、罗某明等3名被告人。

  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张某利等3人进行追捕,对被告人朱某梅等4人进行追诉;至此,在本案12名被告人中,有10人通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及自行补充侦查予以锁定。

  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文等12人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办案组在审查被告人张某文手机通信记录时还发现,一名该乡镇政府打假人员向张某文通风报信、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并及时移送云霄县监委,云霄县监委现已立案调查。

  云霄县检察机关在办理制售假烟的犯罪案件中,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帮助锁定3名被告人,并在审核检查起诉过程中依法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捕、追诉了7名漏犯,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依法能动履职,有效提升了打击制售假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同时注意溯源治理,通过对手机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的详审细查,发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制售假烟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监委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检察、公安、监委协同发力,全链条式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模式,对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更有力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2022年9月21日,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指挥协调下,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古雷公安分局远赴河南省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捣毁位于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的假冒美国艾默生“ASCO”防爆电磁阀生产窝点,抓获嫌疑犯5名,查扣假冒的电磁阀232台,现场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经查,嫌疑犯张某凯作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中标古雷开发区某石化项目“干雾抑尘系统”设施安装项目后,为获取更大利益,召集公司生产部负责人余某海、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张某进等人合谋,从网络上购买价格低的国内小品牌电磁阀并处理掉已有的商标标识,再通过当地广告公司制作假冒“ASCO”电磁阀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进行贴标,冒充正品的“ASCO”防爆电磁阀销售给承包商,组装在该石化项目“干雾抑尘系统”设备上使用。同时,张某凯为确保该干雾抑尘系统设备质量验收能通过,还涉嫌伪造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以同样的手法将设备销往国内山东莱芜、湖南岳阳、安徽安庆等16个省份39家企业,这些设备内均安装有大量电磁阀,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石化项目生产现场的特殊环境,要求电磁阀均应通过防爆检验测试的机构专业认证,确保阀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使出现线圈故障等特殊情况,也可将火花、高温、爆炸等控制在隔爆壳内部。在石化项目上安装使用假冒电磁阀,若遇到环境中的危险气体、浓度较高的粉尘,外壳如无法有效隔绝线圈产生的危险因素,极易引发大范围的爆炸,对周边工作人员和设备财产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目前,经公安机关努力,已追回全部的正品“ASCO”防爆电磁阀,受害公司也已对原有的假冒电磁阀来更换,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同时,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是世界上著名的开发制造电磁阀厂家,产品在工、商业界应用十分普遍,经过在中国大量使用,其“ASCO”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知名度。假冒“ASCO” 防爆电磁阀与正品的价格相差20多倍,严重侵犯艾默生长期培育而形成的著名品牌商标之声誉。案件成功侦破,展示了我市公安机关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依法保护了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彰显了漳州公安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决心,增强外资在华投资的信心。

  四川省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获得国际注册号为G1022223号“酒鬼”注册商标,其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6日至2029年10月26日。该品牌花生自发布以来,受到了众多购买的人的青睐,加之公司对该品牌的努力持续经营及良好的商誉,迅速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定的份额。近年来四川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酒鬼”产品维权活动,发现不少厂家生产销售假冒“酒鬼”品牌的花生,随后分批向各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委托漳州市长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经过细致的沟通了解、调查分析,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细节和具体诉求,采用了“背对背”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本案龙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诉侵权包装袋的正面显著位置印有与申请人的第3607361号注册商标“酒鬼”、第G102223号注册商标“酒鬼”近似的标识“酒鬼花生”,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侵权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系加工后的花生仁,与申请人注册商标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轻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为龙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认定龙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生产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通过多轮调解,最终原、被申请人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了彼此的后顾之忧。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当事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市场影响大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方便快捷,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就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切实的便利,助力纠纷调解“加速”成功,也有很大效果预防矛盾激化。知识产权诉前调解的价值不仅止于化解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引领,推动市场主体主动做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让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本案为运用调解的优势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